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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须经免疫登记 酒店步行街拟禁携带犬只
核心提示
违规养犬有可能引发大量纠纷和治安案件,一度是广大市民关注和投诉的热点问题。据了解,针对养犬管理问题,南昌市曾于2004年出台了《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2015年,《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项目被正式列入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据悉,围绕该项目南昌市相关部门已做了大量前期调研。日前《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个人每户限养2只 医院学校禁养犬
《意见稿》提出,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据悉,犬只出生满3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在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20日内,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到所在县(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2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批准。禁止繁殖、经营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及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意见稿》还明确了禁止养犬区域。机关团体、医院医疗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养犬。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
《意见稿》指出,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当天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此外,重点管理区养犬人若出现居住地、联系方式变更,或者将饲养犬只出售、赠与,都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机构,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犬只死亡、失踪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90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缴管理费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等部门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财政、价格等部门召开听证会拟定,报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以及65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养犬的,免收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管理费。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部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养犬登记和信息化管理、犬只免疫、犬只收容场所建设等工作的开支。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酒店步行街拟禁止携带犬只
《意见稿》明确,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组织“斗犬”活动;不得破坏环境卫生;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养犬;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同时,《意见稿》还明确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相关区域。如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生产区,医院医疗服务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交车辆、轨道交通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区,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标示进入的区域。
不过,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此外,《意见稿》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经营犬只。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携犬出户犬绳长度有标准
《意见稿》指出,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需用犬绳牵领犬只,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20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2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20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如果养犬人未遵守携犬出户规定,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将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
遗弃虐待犬情节严重或受罚
《意见稿》称,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将由公安机关对养犬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
例如,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暂扣其犬,责令3个工作日之内补办手续,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没收犬只。
遗弃、虐待犬只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携犬出户时,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的,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犬只伤人后,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者先行垫付医疗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